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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儿童收养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来源: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作者:周甜 发布时间:2019-08-12 09:54:3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基本情况

2011年以来,我市办理收养登记48件,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6件,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11件,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24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7件,涉外送养121人。

二、主要做法

(一)严格按照《收养法》规定,依法进行登记。全面落实执行《收养法》和《收养登记办法》,加强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化,严格收养程序,杜绝违法收养事例的发生。对新发生的事实收养弃婴(儿)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公民发现社会弃婴(儿),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一律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应当到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并在全国收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收养登记。

(二)创新收养登记工作,做好收养家庭评估工作。为做好社会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特别是私自收养问题,针对有些收养申请人不及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现象,我市推行了先行入户调查的措施,规定收养登记受理机关在接到收养登记申请后,成立收养评估小组,按照《收养能力评估指引》,对收养申请当事人的家庭开展入户调查,通过询问收养申请人邻居及所在村(居)委员会或者单位负责人、调查派出所接警记录等方式,对收养事实进行核实。在查实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后,对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有能力收养、收养申请人家庭是否适合收养条件等情况开展评估,要求收养人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身体健康等证明,最终收养登记机关做出是否同意收养的决定,对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报纸公示60日期满后,才给予发放收养登记证书。

三、收养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养程序复杂。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家庭若要收养孩子需要符合无孩,年满30岁,有抚养能力等条件,在收养硬件条件满足后,还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如子女证明、捡拾报案证明、送养协议等,这一系列材料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是一件耗时耗力之事,其中会涉及收养人是否违法计划生育、办理捡拾报案证明是否及时、是否有送养人、福利院如何签订送养协议等具体问题,需要找各部门办证明、盖章、找证人,这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经历漫长无期的等待还不一定收养成功。

(二)《收养法》修订滞后。《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放开后,意味着除非收养孤残儿童、孤儿,家里已有孩子的家庭,哪怕是再有经济实力和收养都不具备资格,从而增加了一些福利机构的抚养负担,有能力有意愿的家庭也被拒之门外。

(三)历史遗留的收养问题难以解决。早年老百姓缺乏法律意识,对于捡拾的弃婴未曾报案,直接抱回家中养育,到了孩子入学的年龄,却发现给弃婴上户口是一件很难操作的事情。虽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就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落户提出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以前的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但是办理收养登记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捡拾证明,由于捡拾年代久远,或者是地域之间的责任推卸,公安机关拒绝出具捡拾证明。庆城有一位老人90年代在西峰区东湖公园附近捡到一名女弃婴,抱回家后抚养,待该弃婴到学龄,才发现给孩子上户口成了一大难题,2000年开始就走上了上访之路,报纸上寻亲,庆城县民政局、公安局的常客,县长接待日上县长专门召集了民政局、公安局局长要求特事特办,但派出所的户籍办理人员认为这不符合办理程序,拒绝办理。加之,弃婴发生地在西峰,捡拾证明应该由西峰区公安局出具,收养证也应该由西峰区民政局办理,西峰区公安局认为事件发生年代久远,不能证明这个孩子被遗弃在东湖公园的事情是否真实,也拒绝出具捡拾证明。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建议其去公证机构公证,公证机构也要求当事人出具捡拾证明相关材料。像此类的事情还有很多,相关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意见存在的差异,给当初一腔爱心救助弃婴的事实上收养人带来了很多麻烦。

(四)《收养法》涉及协议收养方面不够细致。现有的收养法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这一行为并没有相关条款加以细化,没有相应的指标去衡量生父母在经济、身体、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程度以及是否达到了无力抚养子女程度以及是否到了无力抚养子女程度。这一条款缺乏落实细则,实施的随意性很大不,不利于儿童的保护,阻碍了收养行为的达成。

(五)收养回访工作严重脱节。在登记收养时,依据收养评估办法对收养家庭的情况进行评估,但是由于资金、人员短缺,办理收养登记后,对收养家庭进行跟踪回访的工作有所忽视。

四、有关意见和建议

(一)修订《收养法》。根据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修改相应条款,简化相关办理手续。另收养人“年满三十岁”,现在的医学鉴定手段很容易鉴定有无生育能力,建议取消年满30岁这一条件限制。

(二)设立试养期及收养回访制度。儿童收养不仅仅是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而且要建立一种无隔阂的亲情关系,这种关系需要一定的时间磨合、适应和融入,所以在收养前应该有3个月-半年试养期。同时,儿童被收养后,为了确保儿童不受忽略、虐待,建议建立儿童跟踪回访制度。

(三)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议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解决早年民间收养的弃儿,上户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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