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阳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 工作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229号)
关于印发庆阳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庆阳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7月10日印发的《庆阳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庆政办发〔2011〕137号)同时废止。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4日
庆阳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为促进全市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9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近年来,中央、省、市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还存在自律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手段单一、执法监察不到位等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长期不开展活动,活力不够、公信力不强,个别组织出现违章经营、违规办事、违法开展活动等现象,有的还强收超收会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
(一)基本要求。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格局。完善社会组织监察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加大对“影子”、“空壳”社会组织的清理力度,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形式。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随机抽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开展。
1. 日常监管。在日常管理中,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运行管理,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参与针对所属社会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所属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对于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于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
2. 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作为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制度建设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追踪限期整改;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承担民事责任或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随机抽查。登记管理机关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按照市级不低于4%、县级不低于3%的比例,检查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运行情况。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因素。
4. 执法监察。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对社会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包括同级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监察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合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分专项执法监察和综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指对社会组织某一领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某一突出问题进行的执法监察,综合执法监察指对社会组织开展的全面执法监察。在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与自身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针对社会组织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查处。
三、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主要包括市、县(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
(二)内容。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4. 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
5.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凯发k8旗舰厅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 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规使用会费或会费票据的;
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8.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 有税收违法行为或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
10. 违反有关规定,乱摊派、乱评比的;
11.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12. 不按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和备案的;
13. 在职公职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的;
14. 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项目未按程序报备的;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的;
15.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
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的;
1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部门的责任分工
除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外,其他协同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监察机关:负责查处社会组织中涉及公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调查社会组织中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乱收费行为。
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协同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维护联合执法监察工作中的治安秩序。
外事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审查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我市社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税务部门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供和监管财政票据,并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及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卫计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来源于政府部门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税收征缴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税款统一代征代缴,为社会组织提供税务发票。查处社会组织的税收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设立经济实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组织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
文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组织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人民银行:负责社会组织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结算账户。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相关协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能是通报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协同执法监察中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综合执法体系。建立市、县(区)两级协调联动机制,采取分级监管、行政指导的方式,统筹开展抽查、巡查和集中执法活动。建立健全同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公安、安全、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加大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三)完善联络员和兼职执法监察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联络工作,并确定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兼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明确责任,配备必要的执法监察技术设备,履行执法监察职能。
(四)加强社会组织执法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整合、充实、加强现有执法力量,配齐配强社会组织专职执法监察人员。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 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社会组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取缔民间非法组织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由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处罚。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落实执法监察工作经费。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在落实工作人员和保障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七)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避免乱作为。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有效期5年。
附件:庆阳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庆阳市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杨 涛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召集人:高世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 斌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韩克旺 市教育局副局长
任志锋 市公安局副局长
贺举峰 市政府外事办主任
代永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窦晓东 市人社局副局长
包建军 市工商局副局长
于永耀 市文广局副局长
刘浩文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李晓军 市社会组织党工委书记
张 瑾 市物价局局长
张 伟 市医改办主任
付明佳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骆 杰 市国家安全局政治处主任
任鹏飞 人行庆阳支行副行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处理协调执法监察具体业务工作。李晓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经总召集人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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