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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凯发k8旗舰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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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殡葬是事关每位公民的基本民生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殡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殡葬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持续推进殡葬改革,优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庆阳市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殡葬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新需要,根据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甘肃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甘肃省“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殡葬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全市民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服务、管理、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聚焦整治突出问题、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较好地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十四五”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殡葬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印发了《庆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办发〔2014〕79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庆政办发〔2018〕21号)、庆阳市民政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庆阳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庆市民发〔2018〕164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庆阳市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庆政办函〔2018〕181号)等一系列文件,加强政策创制,为推动全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市、县(区)两级建立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和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统筹协调推动全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建立惠民殡葬政策,“十三五”期间,为特殊困难群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5.5万元。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将户籍在甘肃省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遗体及器官捐献者纳入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范围,免除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普通骨灰盒五项基本殡葬费用,2021年共为14名困难群众免除丧葬费用1.62万元。

——殡葬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十三五”期间,投入1971.71万元,新建镇原、环县殡仪馆;投入607.71万元,建成城市公益性公墓2个;建成并投入运营经营性公墓1个;建成农村集中安葬区121个。截至2020年底,全市有已运营殡仪馆1个,在建2个,殡仪服务中心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4个,经营性公墓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16个,农村集中安葬区703个,殡葬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殡葬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基本满足了群众治丧需求。

——殡葬服务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全面规范殡葬服务和管理,做到服务流程、服务价格、服务内容“三公开”,努力营造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价格合理的殡葬服务环境。常态化开展殡葬行风建设和殡葬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进殡葬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构建热心优质、便民高效、阳光规范的殡葬服务模式。加快殡葬人才队伍建设,截止2021年底,全市殡葬管理场所共有遗体火化师5人,殡仪服务员22人。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有效整治。2018年至2020年,按照甘肃省民政厅等厅局的统一安排,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针对乱埋乱葬、“住宅式”墓地、大型墓、豪华墓、公墓审批手续不全、殡葬服务价格不规范等问题先后开展三次专项整治。拉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强化整改措施,靠实整改责任,全面整改,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移风易俗氛围渐趋形成。不断强化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在清明节等传统祭祀节点开展殡葬改革政策和传统优秀殡葬文化宣传,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的丧葬礼俗和网络纪念、鲜花祭扫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营造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的殡葬改革良好氛围,逐步形成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殡葬新风尚。

(二)面临形势。


殡葬是民生大事,实现逝有所安,是民生福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审视我市“十三五”时期殡葬事业发展态势,在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和问题,面临形势较为严峻,主要体现在: 

——殡葬设施短板亟待补齐。“十三五”期间,全市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主要依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投入不足导致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仍较为滞后。全市应建未建带火化设施殡仪馆的县1个,占应建的50%;应建未建殡仪服务中心的县3个,占应建的60%;应建未建公益性公墓6个,占应建的75%;在建的2个殡仪馆的设施完善还存在较大资金缺口。

——殡葬服务有效供给亟待增加。群众对现代殡葬服务的需求与殡葬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全市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进度缓慢,已运营的2处占地约936.28亩,建设墓穴6798穴,已售5660穴,仅余1138穴。农村公益性墓地虽已建成16个,但大多审批手续不全,未完善墓区道路、焚烧炉、护坡、围墙、绿化、排水等基础设施。农村集中安葬区建设推进缓慢,散埋乱葬问题仍然突出。

——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亟待健全。殡葬法治建设相对滞后,殡葬管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政策依据,对违规殡葬行为的查处,缺乏刚性的执法依据。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相关职能部门有管理职能,但殡葬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各县(区)殡葬工作力量不足,人员队伍频繁更换,业务衔接不畅,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殡葬文化建设亟待加强。传统丧葬陋俗对殡葬改革的阻力和干扰短期内难以消除,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尚未建立。群众对文明低碳祭扫、节地生态安葬接受度和参与度有待提高。活人墓、硬化墓、散埋乱葬、违规治丧等现象时有发生。“薄养厚葬、入土为安”的千年传统丧葬习俗根深蒂固,火化率不高、殡葬人才短缺,部分农村地区丧事活动攀比、大办等问题突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整合资源、补齐短板、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加强殡葬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殡葬领域综合治理水平,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

(二)基本原则。


推动“十四五”时期庆阳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加强党对殡葬事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各级政府在政策规划、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土地供给、基本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公共资源配置,确保全市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坚持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殡葬基本权益相结合。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殡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公益为先,优化供给。坚持殡葬基本服务的公益性,优化殡葬资源配置。要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不断丰富殡葬服务内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等统筹考虑,共同推进、同步落实。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在殡葬改革、殡葬服务、殡葬管理等方面,大胆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各具特点的模式。

——坚持深化改革,移风易俗。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殡葬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改善,县级公益性安葬设施实现全覆盖。进一步巩固殡改成果,火葬区遗体火化率提高到50%。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形成低碳文明祭扫新风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殡葬服务需求,构建新时代全市殡葬工作新格局。

——殡葬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逐年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完成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城(乡)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农村集中安葬区建设任务,升级改造殡仪馆老旧设施设备,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使各类殡葬服务设施资源布局更加科学、合理,与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构建便捷、惠民、绿色殡葬设施网络,满足群众治丧需求。

——殡葬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防范化解殡葬领域重大安全风险,不断完善殡葬领域管理制度,实现殡葬管理法治化、规范化。丧葬陋习和散理乱葬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面提升殡葬领域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

——殡葬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强化殡葬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丧属至上”服务理念,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五项惠民殡葬政策(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普通骨灰盒),增加惠民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

——节地生态安葬进一步推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节地生态安葬数量逐年提高10%,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逐步提高奖补标准。形成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殡葬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当前,互联网飞速发展,5g、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相继推广应用,必须加快殡葬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 殡葬服务”,不断创新殡葬管理服务技术发展,切实提升殡葬服务便捷化、智能化水平。

庆阳市“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2025年

目标值

属性

1

火葬区遗体火化率(%)

≥50

预期性

2

遗体火化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约束性

3

火葬区、40万人口以上土葬改革区殡仪馆覆盖率(%)

100

约束性

4

40万人口以下土葬改革区殡仪服务中心覆盖率(%)

100

约束性

5

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

100

约束性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推进火葬区改革。

1.调整优化火葬区范围。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序推进、逐步覆盖”的原则,统筹考虑人口规模、耕地情况、交通条件、民族习俗、群众意愿等多重因素,深入论证、实事求是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已经覆盖的区域,当地民政部门适时提请属地人民政府,有序调整为火葬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推进殡葬改革纵深发展。实行火葬的地区,必须坚持遗体火化与骨灰处理并重,巩固和提升火化率,大力推进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等问题。在土葬改革区,按照规划引导群众实行集中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持续不断地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积极稳妥推进活人墓、豪华墓、家族墓、散埋乱葬等问题整治,遏制增量、减少存量。

3.发挥党员干部示范作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督促党员干部做法规制度的遵守者,去世后带头实行火葬、骨灰集中规范安葬;弘扬新风正气,示范引导广大群众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

(二)加快补齐殡葬设施短板。


4.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市、县(区)政府要落实殡葬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应把公益性公墓、村级集中安葬区,悼念厅、追思堂设施建设列入民生工程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殡葬公共服务机构编制、发展用地、设施设备建设、环境保护、领导班子和人员建设等具体问题,不断改善殡葬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在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运营管理等形式投资殡葬服务行业,逐步实现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殡葬服务网络全覆盖。

5.加大殡葬基础设施投入。把殡葬基础设施列入公共福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重点支持应建未建殡仪馆的县(区)补齐“空白”,建设殡仪馆应预留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到2025年底,实现县(区)殡仪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全覆盖,遗体火化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继续巩固提升公墓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快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利用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的闲置用房或合理选址建设公益性集中治丧场所,或者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适当场所,搭建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治丧活动。

专栏1   各县(区)“十四五”殡仪馆建设工程(7个)

1..新建殡仪馆5个:宁县殡仪馆,庆城县殡仪馆,合水县殡仪馆,华池县殡仪馆,正宁县殡仪馆。

2.完成在建殡仪馆2个:环县殡仪馆,镇原县殡仪馆。

 

专栏2  各县(区)“十四五”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工程(8个)

新建骨灰堂8个:西峰区1个,庆城县1个,环县1个,华池县1个,合水县1个,宁县1个,镇原县1个,正宁县1个。

 

专栏3   各县(区)“十四五”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7个)

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7个:西峰区1个,庆城县1个,宁县1个,华池县1个,合水县1个,正宁县1个,镇原县1个。

6.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区)建设。允许土葬的地区,采取乡镇统建、多村联建、一村独建等模式,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荒山瘠地,优先选择现有集中安葬点,就近就便、统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区)。“十四五”期间,城乡公益性公墓和农村集中安葬区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各地自筹解决,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不予支持。

专栏4  各县(区)“十四五”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区)建设工程

(293个)

西峰区76个,环县33个,华池县15个,庆城县34个,合水县20个,宁县52个,正宁县10个,镇原县53个。

7.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市民政部门要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按规定将审批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按照“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原则,从全市公益性安葬设施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实际出发,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91号)关于“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原因外,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的要求,对于目前还没有公益性公墓的县(区),不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全面建成后,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的前提下,稳妥审慎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形成差序互补格局。经营性公墓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加强对公墓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过程的审查、审核。


(三)持续改善殡葬服务水平。

8.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兜底保障职责,为户籍在庆阳市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殡仪馆“一站式”结算。条件允许的县(区)可增加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扩大覆盖人群、提高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9.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服务单位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保障服务质量。推动殡葬服务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服务载体和平台,推广网上告别、网络祭祀等在线服务,充分考虑不同群体需求,保留线下服务。合理布局殡葬设施场所功能区域,推广“一键式”办理、“一站式”服务,做到服务人性化。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办结制,规范服务窗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殡葬服务良好形象。

10.做好殡葬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甘肃省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要求,加强殡葬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细化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遗体应急处置方案,明确指挥体系、应急响应、应急准备、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亡故人员遗体处置应急管理和服务保障机制,满足保障应急处突工作的需要。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学规范处置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遗体,落实卫生防疫和干部职工健康保护措施。


(四)不断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11.严格规范公墓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由殡葬服务单位或乡镇管理,以乡镇、村为主体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供当地村民使用,严禁对外销售、租赁和开展招商、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农村集中安葬区由村委会建设管理,确保其公益性和节地生态性。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经营行为,严禁炒买炒卖墓位,不得违规预售、销售超面积、豪华墓位。

12.推进殡葬服务收费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规定,将殡葬服务价格纳入地方定价目录,规范收费行为。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加强价格检查和监管,对违规收费加大处罚力度。

13.加强殡葬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社会殡仪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管理,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对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出具审核的监管,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严禁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不得将太平间相关业务委托给非法殡葬机构管理。查处借宗教名义,违规建设经营安葬安放设施等行为。加强殡葬管理法治教育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对于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14.落实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法规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内部管理,激发发展活力。对殡葬管理事业单位与殡仪馆、公墓等经营实体合一或举办经营实体的,切实摸清底数,制定脱钩方案,提出加强殡葬管理力量的有效措施,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研究解决。

(五)积极推动殡葬移风易俗。

15.因地制宜推广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深埋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降低资源消耗,节约用地。积极倡导不占或少占土地的节地生态骨灰安葬方式。提倡墓碑小型化、生态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墓穴硬化面积,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专栏6  节地生态安葬建设工程

1.新建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绿化面积达到可绿化面积的50%以上。

2.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不得少于安葬规划面积的50%,绿化面积达到可绿化面积的80%。

16.积极推进文明低碳祭扫。持续深入宣传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殡葬理念。禁止在殡葬服务机构、森林等区域祭祀时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努力争创“无烟陵园”。大力倡导和推广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绿色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引导群众转变观念、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17.积极推广网络祭祀。大力倡导、推广网络祭祀,加强网络祭祀平台建设。创建网上纪念馆,优化逝者生平事迹、影像资料上传、纪念文章发表、在线祭拜留言等祭祀功能,拓展更多便民功能,不断提高网络祭祀的互动性、人性化和温情感。

18.积极倡导文明节俭治丧。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群众到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集中治丧场所开展治丧活动,纠正在居民小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燃放鞭炮、抛洒冥币、高音哀乐等行为。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在引导群众节俭办丧事、培育良好文明乡风方面的积极作用,将规范治丧推进移风易俗等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从制度上约束大操大办、相互攀比的不良行为。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推动移风易俗。


(六)推进殡葬治理能力现代化。

19.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政策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上殡葬管理法规建设进程,修改完善全市殡葬改革相关文件,制定殡仪服务管理、公墓建设运营和管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从根本上解决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20.持续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殡葬行业先进典型的树立和宣传,增进全社会对殡葬行业及从业者的理解与尊重,提高殡葬行业荣誉感,增强殡葬岗位吸引力。建立健全殡葬专业人才培训机制,强化人才培训教育,不断提升殡葬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加强与院校的合作,吸引殡葬专业毕业生积极投身殡葬事业。加快推进殡葬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殡仪馆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临终关怀、悲伤慰藉、心理疏导、精神关爱等服务。鼓励参加专业社会工作者考试,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2025年全市殡葬管理场所遗体火化师增加至10人,殡仪服务员达到30人,每个殡仪馆至少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1名。

21.推进殡葬公共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按照殡葬服务管理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殡葬服务、安葬服务、祭扫服务、殡葬管理等方面制定殡葬业务和服务专用标准。加快推进“互联网 殡葬服务”建设,构建全市一体化的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到2025年,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基本实现业务办理信息化,各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将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推进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规范公墓管理、强化殡葬行业监管等各项工作。要落实县(区)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殡葬改革发展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和促进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完善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规划管理,牵头制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殡葬改革工作实施,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审批监管,严格落实在殡葬改革发展中的职责任务。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衔接,促进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要素保障。

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机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为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节地生态奖补政策等提供可靠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配合,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要主动对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保证按规定预留殡葬建设用地,有效保障殡葬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探索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有效解决殡葬项目用地保障难问题。

(三)注重宣传示范。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资料等传统渠道和新媒体、新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深入开展殡葬政策宣传,倡导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尊重基层和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殡葬行业先进典型的树立和宣传,增进全社会对殡葬行业及从业者的理解与尊重,提高殡葬行业荣誉感。

(四)强化监督考核。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殡葬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指导督查评估。县(区)民政部门要参照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加强对规划主要指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分解落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监测评估中发现进展滞后或实施困难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将分别于2023年、2025年牵头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末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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